联系方式
网址: http://www.hz-lvshi.com
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
联系电话:13665838818
手 机 :13665838818
财产分割
当前位置:首页财产分割

彩礼返还问题分析

【添加时间:2015/7/12 9:12:23】   【浏览次数:4885次】
“彩礼”并非普通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对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接受彩礼一方不履行所附义务时,给付彩礼一方自然可以依照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如果女方收受彩礼后不与男方结婚或者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男方就可以依此规定撤销赠与,主张返还彩礼。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可见如果女方收受彩礼后确实与男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但是由于婚前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男方也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彩礼返还。 再次,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意识到,彩礼毕竟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严格依照《合同法》处理恐有不妥,因此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彩礼返还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及权威的解释。 2004年4月1日生效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规定与按照赠与规定解决彩礼返还问题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举行结婚典礼并不等于办理结婚登记。 最后,无论依照赠与规定还是《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张彩礼返还时,权利方都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对给付彩礼一事予以证明,否则将会因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
友情链接
义乌企业法律顾问义乌离婚律师义乌婚姻律师义乌律师北京辩护律师义乌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义乌婚姻律师咨询义乌离婚律师争取小孩抚养权义乌专业刑事律师重庆离婚律师
浙ICP备12010100号 版权所有:义乌专业婚姻律师网
手机:13665838818 邮箱:1092723122@qq.com
地址: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