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网址: http://www.hz-lvshi.com
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
联系电话:13665838818
手 机 :13665838818
离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离婚案例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将共有房产以明显低价出售给他人的效力

【添加时间:2012/8/25 16:00:06】   【浏览次数:4427次】
裁判规则: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将共有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的,该买卖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将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杭州婚姻律师后经原告起诉,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是否合法。
 裁判理由:本案诉争房屋元、被告二人婚后共同所建,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被逼高在离婚诉讼中将该房屋低价出售给其姐,该买卖行为已被确认无效,另考虑到婚生女随缘高生活,从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出发,原告、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以份给原告为宜,杭州离婚律师但原告应当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不合法。杭州婚姻律师提醒:此案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友情链接
义乌企业法律顾问义乌离婚律师义乌婚姻律师义乌律师北京辩护律师义乌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义乌婚姻律师咨询义乌离婚律师争取小孩抚养权义乌专业刑事律师重庆离婚律师
浙ICP备12010100号 版权所有:义乌专业婚姻律师网
手机:13665838818 邮箱:1092723122@qq.com
地址: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