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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谈亲子鉴定的证据推定

【添加时间:2012/8/28 14:52:02】   【浏览次数:4758次】

裁判规则: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基本案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婚生育一子。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杭州婚姻律师进行鉴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同居及上诉人和其他人也有关系为由,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亲子鉴定检验报告已排除了被上诉人儿子与其现任丈夫的亲子关系。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之子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非婚生子女。

裁判理由:

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儿子间具有特殊关系、亲密。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亲子鉴定检验报告已排除了被上诉人儿子与其丈夫的亲子关系,否定了被上诉人丈夫系被上诉人儿子生父的可能性。在被上诉人杭州离婚律师已经完成了上述举证的情况下,上诉人可以通过科学鉴定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儿子间没有亲子关系,但其一再拒绝做亲子鉴定,属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被上诉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就是其儿子的生父,但是根据形成锁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上诉人之子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非婚生子女。

此案件是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来判决此案的。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生效,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杭州婚姻家庭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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