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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维权

【添加时间:2012/9/3 15:42:57】   【浏览次数:5206次】
杭州婚姻律师团队、杭州离婚律师帮您分析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维权
裁判规则:使用他人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导致他人无法申请结婚登记的,他人有权申请撤销该结婚登记。
基本案情:
原告妹妹与第三人的杭州婚姻律师弟弟周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与2006年4月份分别持照片为本人但身份证号码为原告和第三人的身份证到被告处申请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5月,原告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时,被告知其已登记结婚,无法对其进行婚姻登记。经原告交涉,其妹与第三人周某的弟弟以其本人的身份证重新进行了婚姻登记。
争议要点: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撤销先前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的婚姻登记。
裁判理由:
原告的妹妹因杭州离婚律师未达到法定婚龄使用原告的身份证申请了结婚登记,原告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时,被告知其已经登记结婚,无法进行结婚登记。此时,原告的妹妹已经达到法定年龄,可以以自己的身份申请结婚登记。杭州婚姻家庭律师原告有权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的婚姻登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婚姻法》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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