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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离婚两次倒手洗清个人股权免前妻分割

【添加时间:2012/10/17 10:34:06】   【浏览次数:1835次】

离婚,在剥离夫妻情感之后,剩下两个决定性问题,一是财产分割,二是孩子归属。
  前不久,家住济南历下区的曹女士打算与丈夫离婚,她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她丈夫戚某的相关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戚某持有的某经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

  曹女士回忆那时情景:“这30万股权虽属于共同财产,可在公司里只登记丈夫的名字,我不是公司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我这个外人转让部分股权,杭州婚姻律师咨询应当经股东会过半数同意,但是当时公司的账目混乱,根本难以向法院提供账本,导致财产分割事宜久拖不决。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我们离婚。”

  虽然没有离成婚,但感情已是覆水难收。

  当法院解除了对戚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后,戚某迅速行动起来,通过两次公司行为的“倒手”将曹女士的股权利益“洗”没了,而且两次股权变更均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虽然戚某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但他实际上还是30万股权的控制人。我的权利消失了!我的财产消失了!”愤怒的曹女士被事实再次“逼”杭州离婚律师咨询上法庭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对二人判离,但未分割共同财产。日前,曹女士又向历下区法院提出诉求,请求依法撤销两次股权转让行为。但因两次股权转让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要件,曹女士的诉求被驳回。

  维护股权亟待司法解释

  此案宣判后,承办法官也替曹女士鸣不平:“但有时真就是法不容情,从该有限公司的程序上找不到漏洞,问题出在《公司法》与《婚姻法》对此种情况没有完美衔接。”夫妻二人股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公司法》 规定了作为股东的那个人去世如何继承股权的情况,但未规定夫妻成仇,无法形成合意,股东有意损害曾经的利益共有人时怎么办。公司法的特色是建立了包括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等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规定了股东为自己利益直接诉讼的权利,对像曹女士这种虽有权益,但未进入股东会的“圈外人”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维权相关细节还亟待《婚姻法》进一步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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