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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男轻女28年夫妻反目,打五场官司争财产

【添加时间:2012/10/31 11:44:45】   【浏览次数:1690次】

杭州婚姻律师、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咨询:13958041865,QQ:435564218;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69号
  1984年,邓龙、朱红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相处过程中时常有冲突。因重男轻女,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脾气暴躁的邓龙对妻子愈加冷淡,时常对妻子拳脚相加,夫妻情感逐渐降至冰点。

  2008和2009年,朱红先后两次对邓龙进行诉讼离婚,在法庭调解和家人的劝说下未果。但是不堪凌辱的朱红最终选择离家出走,并在离家三年后于2011年夏回家。此时,邓龙已经和另外一名女子同居。

  事已至此,朱红于2011年10月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与邓龙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该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朱红与邓龙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1年棉花收入16644元人民币、一辆小四轮拖拉机归朱红所有;2011年棉花款收入24544元、土木结构住房、电视机、农用三轮车、缝纫机、发电机、水泵、水井归邓龙所有,同时驳回朱红其他诉求。 

  邓龙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准予朱红与邓龙离婚的判决,并依法变更邓龙、朱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11年棉花收入3000元、一辆小四轮拖拉机归朱红所有;2011年棉花款收入9174.63元、土木结构住房、电视机、农用三轮车、缝纫机、发电机、水泵、水井归邓龙所有,同时驳回邓龙其他诉求。至此,这对一起生活了28年的夫妻分道扬镳。

  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半年之后,朱红以掌握新的财产证据为由,起诉要求再次与邓龙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她提出,离婚诉讼时邓龙隐瞒了2011年10月份的两笔棉花款收入共计77981.5元的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将该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分。邓龙则辩称,朱红所提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和土地承包费用。

  当地法庭在审理本案中,依据相关证据,认定了被告邓龙取得两笔棉花款收入共计77981.5元,并对朱红、邓龙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予以扣除,最终认定朱红、邓龙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20449.74元。同时认定朱红在2009年离家出走,未对家庭经营尽到义务。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20449.74元中,9000元归朱红所有,11449.74元归邓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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