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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养女未登记 法官判其享亲生女待遇

【添加时间:2012/11/13 19:21:04】   【浏览次数:1855次】

阿强与阿梅(均为化名)在打离婚官司时,双方都想要抱养的女儿小花(化名),可他们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小花将何去何从呢?日前,仓山区法院巧断此案,充分保障了小花的合法权益。

  阿梅与阿强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登记结婚。2004年底,两人抱养一女小花,杭州婚姻律师咨询并于2006年底为她办理了落户手续。阿强夫妇与小花在户口簿上的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但双方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去年底,阿强与阿梅因感情破裂,诉诸法律要求离婚。

  主审法官多次主持调解,但双方都坚决要求离婚。两人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有争议外,还都想争取小花的抚养权。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阿梅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他们离婚。他们与小花之间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为保护原、被告离婚后抱养女的合法权益,在确定小花的合法抚养义务人之前,杭州离婚律师咨询她跟随阿梅生活较为合适。鉴于小花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抱养的事实,且双方均有抚养小花的意愿,在阿梅抚养小花期间,阿强每月承担小花抚养费500元。另外,法院还对阿强与阿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相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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