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网址: http://www.hz-lvshi.com
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
联系电话:13665838818
手 机 :13665838818
法律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新闻

女子送给女儿房子遭前夫贱卖 协商不成欲起诉

【添加时间:2012/11/27 11:29:40】   【浏览次数:1768次】

买主是前夫的母亲;律师支招:可以告前夫《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可以要求撤销前夫对女儿的监护权

  和丈夫离婚后,女儿判给了前夫抚养。杨女士给女儿买了一套房,户主名是女儿。没想到,前夫偷偷将价值40多万的房产,以不到30万的价格,卖到了孩子奶奶的名下。与前夫协商不成,杨女士准备本周将前夫告上法院。杭州婚姻律师

  杨女士与丈夫朱某2000年结婚,于2002年生下女儿梅梅。不过,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甚至打架,于2007年协议离婚。朱某取得了梅梅的监护权。去年10月,杨女士以梅梅的名义,在杨家坪购买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算是离婚后对她的补偿。房屋购买后,杨女士瞒着朱某带梅梅来看,告诉梅梅,“以后你大了,妈妈就把钥匙交给你。 ” 杭州离婚律师

  今年4月,杨女士发现朱某的母亲唐某住进了她给梅梅买的房子。杨女士一查,房产竟已登记在唐某名下了。杨女士找到了朱某,朱某不以为然地说,自己作为梅梅的监护人,有权处理她的财产。

  “我买成43万多元,他不到30万元就卖了,明显是贱卖。”杨女士认为朱某和唐某肯定是串通好的,准备将朱某和唐某起诉到九龙坡法院。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就此,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初云鄂律师称,这件案子首先牵扯到朱某与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被监护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费、孩子要出国留学但钱不够等,监护人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房产。处置前,监护人必须提供与此相关的真实证明资料,并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方能转让或抵押。

  此案中,买房人是朱某的母亲,可以说明两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侵犯了梅梅的利益。杨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认为朱某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梅梅的利益,要求主张合同无效。

  另外,杨女士还可以起诉朱某在监护过程中侵犯了梅梅的合法利益,要求法院撤销朱某的监护权,将监护权变更为自己
 

友情链接
义乌企业法律顾问义乌离婚律师义乌婚姻律师义乌律师北京辩护律师义乌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义乌婚姻律师咨询义乌离婚律师争取小孩抚养权义乌专业刑事律师重庆离婚律师
浙ICP备12010100号 版权所有:义乌专业婚姻律师网
手机:13665838818 邮箱:1092723122@qq.com
地址: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