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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段婚姻两段婚外情育四子 离婚被讨抚养费

【添加时间:2012/12/20 11:11:57】   【浏览次数:1858次】

2008年,年仅20岁的方小姐上网认识了郑先生。二人相约见面后,方小姐才得知对方比自己大20多岁,是一家公司的老板。见面后,郑先生告诉方小姐,说自己和妻子正在办理离婚并对方小姐表达了爱慕,承诺今后负担方小姐的生活。方小姐自觉找到了真爱,两个人很快在一起同居了。此后,方小姐辞去了工作,第二年,二人的儿子出生了。

  孩子出生后,方小姐发现郑先生对她越发冷淡。为此,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每次吵架后,郑先生都会提出分手。慢慢地,郑先生以工作忙为由开始疏远这对母子,有时甚至一连几个月都不联系。杭州婚姻律师

  一纸承诺换来6万元

  2010年,在长达半年联系不到郑先生后,方小姐以儿子的名义将郑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郑先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开庭时,郑先生第一次正式向方小姐提出了分手,并承诺给孩子6万元的抚养费。方小姐虽然伤心,但想到孩子毕竟是郑先生的亲骨肉,对方不会狠心到不要孩子,最终同意其和解的请求。杭州离婚律师

  方小姐在收下6万元后,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方小姐之子今后的各项费用均由方小姐自行承担,方小姐与其子不再以此理由起诉郑先生,不再向郑先生要求任何权利。之后方小姐申请了撤诉。

  为讨抚养费二次起诉

  孩子一天天长大,但自从上次起诉后,郑先生再没出现过。

  待业在家多年的方小姐一直没有收入,6万元的抚养费也很快花完了。2012年,方小姐以儿子的名义将郑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郑先生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并每月支付抚养费用3000元。

  一审开庭时,郑先生并未出庭,其代理人代表郑先生否认了与孩子系亲生父子,拒绝作亲子鉴定,并以2010年方小姐在法院收到6万元后已放弃了起诉他的各项权利为由,拒绝再支付抚养费。杭州婚姻律师咨询  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诉讼中在法庭决定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情况下,郑先生自愿给付方小姐之子6万元。当年的庭审中,郑先生坚持否认与方小姐之子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但又拿不出证据,且对鉴定取样不配合,拒绝作亲子鉴定,且拒不出庭应诉,因此法院推定方小姐之子与郑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因为这一结论属于推定,一审法院认为以法律推定事实作为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欠妥,因此没有支持方小姐“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父子关系”的请求。

  此外,尽管二人有2010年的协议,但法庭认为,为确保未成年人享有被抚养教育的法定权利,郑先生不得据此拒付抚养费。

  综合考虑,一审法院判决郑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方小姐之子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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