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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索要219万劳务补偿

【添加时间:2013/3/9 11:21:51】   【浏览次数:1580次】

从近几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越来越复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包括作为有形财产的“物”和无形财产的“权利”,权利人据此可获得利益的一种财产,如文凭、学位、职称、技能等。

  法官指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读研究生或学习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现有的家庭状况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都不允许双方同时深造,往往牺牲一方利益去保全另一方,而被保全的往往是男方。夫妻财产也随之消耗而转化成了专业知识或技术能力,配偶一方获得的知识或技能是受夫妻共同财产的资助而形成的。杭州婚姻律师男方待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此时,家里的有形财产已经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女方,也远远不能使女方以前的投入得到合理的补偿。女方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弱者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证,显然有失公平。因为受支持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一种技能,将来可以利用它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支持一方”却一无所有。

  法官表示,不能忽视无形财产、智力投资等潜在经济利益的转化。学界认为应将这种家庭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国外立法也有类似规定。对这种财产的评价必须以公平原则为指导,杭州离婚律师以原额财产,即恢复投资学会某项技能前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使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含有投资某项技能消耗的部分,考虑该项技能的社会用途和价值,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男方多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不是就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可挽救,一定要判离?广州中院民庭法官表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并不是衡量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男方另结新欢编造理由诉讼离婚,女方愿意原谅并诚恳要求或主动争取和好的,原则上尊重女方的意见。只要有一丝希望,就尽量不判决离婚。

  案例▶▶每日400元计妻向夫索要劳务费

  阿军与小莉相识于1996年,1997年结婚,一年后有了儿子。根据小莉的叙述,两人的结合实为不易,他们挑战了双方父母的压力和世俗传统,婚后过着比裸婚还裸婚的生活。经过多年的辛苦打拼,阿军总算在事业上有所成就。然而在两人婚姻走过十多年后,阿军三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离婚,称自己面对这场名存实亡的婚姻,杭州婚姻家庭律师已处于窒息、绝望,精神上处于崩溃的状态。

  对此,小莉不仅不同意离婚,还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履行每天2个小时照料家庭的义务,对以前未履行的家庭义务以每天2小时计付代偿家庭劳务费,1997年至2011年共计15年,10950个小时,以其时薪的1/5计,每小时200元,共计219万元。

  法院▶▶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准离婚

  在最近一份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阿军和小莉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本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但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双方没有注意维系夫妻感情和夫妻之间互谅互让的沟通,致使感情日渐恶化。阿军提出其已三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则表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并不是衡量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

  在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阿军仍未珍惜夫妻感情,未尝试亦未努力去修补夫妻关系,而是采取回避态度。在庭审过程中,小莉表示仍爱着丈夫,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阿军在工作有所成就的时候提出妻子与其不般配的观点,为恶化夫妻关系创造条件。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以及考虑离婚将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出于对家庭稳定的维护,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判后,阿军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后又撤诉。

  释法▶▶女方愿意原谅丈夫尽力调解和好不判离婚

  一名经办过多起家事案件的法官指出,在新的形势下, 如何更全面有效地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当前尤其需要思考和探索的课题。

  该法官认为,丈夫重婚或者与其他妇女同居的行为,是对婚姻家庭的最严厉冲击和对配偶的极度不尊重,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及时判决离婚。对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或婚后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并生育子女,男方另结新欢,编造理由诉讼离婚,女方愿意原谅并诚恳要求或主动争取和好的,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原则上尊重女方的意见,并与有关单位配合对有过错的男方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尽力调解和好。只要有一丝希望,就尽量不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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