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网址: http://www.hz-lvshi.com
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
联系电话:13665838818
手 机 :13665838818
法律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新闻

同居关系不属婚姻 同居人不具继承资

【添加时间:2013/3/11 20:19:34】   【浏览次数:1532次】

1997年,男子王某和马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王。遗憾的是,2007年的时候,妻子马某不幸患病辞世。

  2008年,王某经人介绍和女子巩某相识,不久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因种种原因二人一直没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二人共同开办了一家小型超市,由于巩某经营得当,超市的生意非常红火。

  2011年4月,王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留下了存款人民币40万元。王某离世后,女儿小王和巩某经常吵架,双方都不想再继续和对方一起生活。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二人更是爆发了激烈的争执。巩某认为,王某所留下的遗产,是自己与王某共同劳动所得,自己理应占有一半即20万元,剩下的20万才属于王某的遗产。由于自己与小王均为王某遗产继承人,双方应各取一半。所以,40万元的遗产自己应获得30万元,小王获得10万元。但是小王则认为,父亲与巩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的关系仅为同居。40万元的遗产均存在户名为王某的存折中,杭州婚姻律师自己理应获取父亲的全部遗产。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分析认为: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杭州离婚律师实行婚姻等级制。而本案中的王某与巩某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且王某已经辞世,双方也不存在补办结婚手续的可能性,所以他们二人的关系只能被认定为同居而非配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居关系的人是不具备继承条件的,所以巩某称自己应继承王某财产的说法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过,王、巩二人即为同居关系,二人财产则应按照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各的一半,所以小王所称自己应继承父亲全部财产的说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巩某应获得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杭州婚姻家庭律师而王某所持有的一半财产,则应全部由女儿小王继承
 

友情链接
义乌企业法律顾问义乌离婚律师义乌婚姻律师义乌律师北京辩护律师义乌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义乌婚姻律师咨询义乌离婚律师争取小孩抚养权义乌专业刑事律师重庆离婚律师
浙ICP备12010100号 版权所有:义乌专业婚姻律师网
手机:13665838818 邮箱:1092723122@qq.com
地址: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