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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丈夫要求撤销婚姻

【添加时间:2013/3/11 20:22:09】   【浏览次数:1569次】

一起生活了4年的妻子突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丈夫多处寻找未果后,将曾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镇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镇政府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近日,鄞州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2年11月,23岁的鄞州小伙方某经人介绍与一自称“林某”的女子相识。同年11月13日,方某与“林某”向鄞州区某镇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4年。2006年下半年,林某离家出走,杭州离婚律师方某多处寻找无果后于2011年请求派出所寻找妻子下落。

  民警根据“林某”的身份证信息,找到了居住于浙江省富阳市的林某。据查,该林某系广西人,1999年与富阳农民李某同居生活,育有一女,2007年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林某将户籍迁到富阳,在此前从未去过宁波,更未与方某结过婚。经方某本人辨认,该林某并不是与其登记结婚而后离家出走的妻子。

  近日,满腹苦闷的方某将鄞州区某镇政府告上法庭,认为被告的婚姻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的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及“林某”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杭州离婚纠纷律师提供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并亲自到该镇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该镇政府根据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后准予方某及“林某”登记结婚,并向他们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在法律法规的适用和程序上并无不当。

  不过,该镇政府对“林某”身份的审查,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识别其真实身份,导致“林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获得结婚登记,因此在事实上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林某”在申请婚姻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对造成被告事实认识有误的后果亦有过错。杭州婚姻房产律师原告以被告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撤销,理由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镇政府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的第XX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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