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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离婚引父母讨债案频发 婚姻究竟是几个人的事

【添加时间:2013/3/11 20:24:14】   【浏览次数:1571次】

父母总是为儿女的婚姻大事牵肠挂肚。为了让儿女结婚生子,父母出钱出力甘愿倾尽自己的所有。而当儿女的婚姻出现问题,最终走向解体时,做父母的甚至比儿女本人更加伤心伤神。这正印证了一句话:恋爱是两个人的事,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长宁区法院近期判决的几个由儿女离婚引发的父母讨债案件引发思考。

  办婚宴的钱,到底借了没有

  2003年7月,27岁的谭健与小3岁的许隽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了。一年半后,杭州婚姻律师两人登记结婚。2006年9月一场大吵之后,两人开始分居,最终于2009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0年12月,张阿姨与丈夫谭先生共同将儿子谭健及前儿媳许隽告上法庭。张阿姨在诉状中称,2006年3月,儿子办婚礼时向她借款5万元用于支付婚宴开支。现在儿子离婚了,这笔借款理应由儿子谭健及前儿媳许隽共同偿还。

  虽然与谭健一同坐在被告席上,但许隽心里明白,本案的真正被告只有她一人。许隽告诉法官,婚宴的费用是谭健支付的,且花费不到5万元。她从来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谭健是否借过她不清楚。许隽认为,当时谭健的年收入约有20万元,根本没有必要向原告借钱。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张阿姨向法庭提供了儿子谭健写的一张借条:“今借父母(姓名)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婚礼喜酒费用。借款人:谭健 2006年3月11日。”许隽认可借条是谭健写的,但认为是谭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2007年12月写的,杭州婚姻家庭律师要求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2011年8月,司法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借条上手写字迹系非正常保存,字迹墨迹历时变化与正常条件保存下的变化规律不相符合,难以对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提供鉴定结论。同年9月,张阿姨以谭先生因病住院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但去年10月,张阿姨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向长宁区法院起诉。法庭上,张阿姨坚决要求许隽归还5万元中的一半,许隽则直指借条是假的,原告根本就是诉讼诈骗。双方各执己见,没有调解余地。不久,谭先生过世,张阿姨再次撤诉。

  房屋首付款,是赠与还是借款

  黄斌与郝静同是1978年生人。2001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07年4月,杭州离婚纠纷律师为改善居住条件,两人买了一套价值5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首付款32万元由黄斌的父亲黄先生资助,20万元公积金贷款由黄斌主贷,其余3万元两人共同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黄斌、郝静的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搬入新居后不久,黄斌与郝静产生矛盾。2009年夏天,郝静搬回娘家居住。

  2011年11月,黄斌起诉要求与郝静离婚。郝静同意离婚,也认可现价110万元的房产为双方的唯一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围绕32万元首付款是不是向黄斌父亲借的,两人争执不下。黄斌拿出父亲的银行存折、相应的取款凭证以及他与郝静的一段电话录音,以此证明买房时用父亲的存款支付首付款,郝静对此明知并曾表示愿意与他一人一半偿还。但郝静均不予认可。后来经过法院调解,两人在去年3月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房产归黄斌,黄斌支付郝静房屋折价款56.5万元。

  得知此时,黄先生感觉自己吃亏了。去年8月,他将黄斌和郝静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分别归还借款16万元。长宁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陈婷婷表示,原告出资行为的性质应当以出资当时原、被告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黄先生主张32万元是借款,但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黄斌虽然认可黄先生的说法,但从他与黄先生是父子关系以及已经与郝静离婚的事实考虑,黄斌的表态并不能得出借贷关系存在的结论。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法庭确认,原告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们购买房屋出资32万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们名下,是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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