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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房老伴前妻索要获支持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添加时间:2013/3/15 8:49:51】   【浏览次数:1669次】

赵先生离婚时协议中对于一处房产的约定并不清楚,其后老伴钱女士获得了赵先生赠与的房屋,但在赵先生去世后,赵先生的前妻刘女士起诉要求确认钱女士无权继承房屋,日前海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刘女士诉称,她与赵先生1966年结婚,育有两个子女,2000年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有的海淀区房屋一套没有分割,后赵先生与钱女士于2010年3月结婚,4月将上述房屋过户到钱女士名下,三个月后赵先生去世,其所有财产由钱女士和刘女士的两个子女继承。但是刘女士认为赵先生未经其同意私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赵先生将房屋赠与钱女士的赠与合同无效。

  钱女士辩称,房屋是赵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购买的,属于赵先生个人财产,赵先生将房屋赠与给其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赵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1997年赵先生申请购买上述房屋,并交纳了购房款8000元和住房保证金,1998年赵先生又交纳了购房及维修费5500元。2000年刘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2001年,赵先生又交纳了上述房屋的部分购房款及维修金。在确定上述房屋的最终购房款时,刘女士的工龄折抵在内。2001年赵先生与其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赵先生购买涉案房屋。2004年赵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0年4月,赵先生与钱女士签订转让协议并将房屋过户至钱女士名下。

  海淀法院的王婷和胡光法官表示,本案中诉争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约虽是赵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由赵先生与出卖人签订,房屋所有权证也是此后发放,但该房的购房款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开始陆续交纳,购房的相应手续也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办理,房屋的买卖关系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已建立,房屋应属赵先生与刘女士的共同财产。

  赵先生与刘女士离婚时并未对此房屋进行分割,故房屋仍属双方共同共有状态。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将房屋赠与给钱女士的赠与合同无效。宣判后,钱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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