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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弃患病丈夫 欲继承遗产被判丧失继承权

【添加时间:2013/3/28 21:36:26】   【浏览次数:1469次】

管女士结婚二三个月即抛下病中丈夫不闻不问,回江苏老家与丈夫分居。但当她得知丈夫病故后,却要求继承丈夫房产,今天上午,宝山区法院判决管女士构成遗弃被继承人行为,丧失继承权。

  2004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来沪打工。2007年10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前,黄某与父母共同拥有本市沪太路4099弄一套住房的产权。婚后,因黄某身体健康原因,管女士与黄某两人仅共同生活了二三个月就开始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管女士抛下患病丈夫回江苏老家,两人再无往来。此后,黄某及其父母均因病去世。黄某膝下无子,3人在患病期间由黄某的4个兄弟照料。

  2010年4月,管女士又与前夫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又离婚。

  去年底,管女士得知黄某已经去世,即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遗产,即房产的7/15产权份额。

  庭审中,黄某的4个兄弟均表示原告对房产无权继承,因为她抛弃了生病中的丈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又与他人结婚,所以已经不是黄家人。而与之相反,虽然五弟从小送给别人家领养,但他没有与黄家断绝来往,长大后一直相互走动,有往来的,家里事情也参与,也对父母尽到了孝道,应当享有继承权,故对沪太路的房产,应由4兄弟平均继承份额。

  原告表示,当时因为黄某没有工作,自己就要回老家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此事也与黄某说过。当时黄某身体还是比较好的。原告与黄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至于原告跟前夫另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由于双方为了处理之前共同房屋才补办的结婚登记,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该行为只是违法,没有构成重婚罪。继承法上面没有把重婚罪列为丧失继承权的范围内。所以原告对于黄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是黄某唯一的继承人。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的遗产,原告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来应由其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原告在与黄某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二三个月,双方就无往来,并且在与黄某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更在被继承人黄某生病期间不闻不问,综合原告上述情形,法院认为其已构成遗弃,依法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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