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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面试与经理发生"意外"致离婚 法院判补偿丈夫

【添加时间:2013/4/11 20:40:11】   【浏览次数:1458次】

一次求职面试,却引发了张小姐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丈夫李先生对此无法释怀,两人之间的关系也日渐恶化。无奈,张小姐至法院起诉离婚。近期,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在认定张小姐存在过错的基础上,对女儿的抚养和探视、双方的财产分割,依法进行了处置。市二中院日前维持原判。

  2009年,张小姐父母与李先生父母在人民公园恋爱角结识。经几次沟通,感觉两家孩子可以谈谈朋友。两个年轻人见面后,感觉很一般,但在双方父母的极力撮合下,两人最终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张小姐和李先生登记结婚。之后,他们有了一个女儿,双方感情尚可。

  2011年8月,刚坐完月子不久的张小姐,打算找份工作。在某公司面试结束后,张小姐乘坐该公司经理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某商圈时,在车内与经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之后,张小姐将此事告知李先生,并于当天到派出所报强奸案。由于张小姐在派出所陈述时表示:对方未使用暴力,自己也未反抗,派出所未做处理。李先生又气又恼,回家以后就和张小姐分床而睡。之后,双方为张小姐的不当行为多次发生争执,双方就此开始分居。

  2011年年底,张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离婚后孩子随李先生生活,李先生家中的家具家电归李先生所有,由李先生给付折价款14000元。并要求李先生补贴借房费、承担生活费等2.7万余元。

  李先生同意离婚、孩子随自已生活,但要求张小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他同意按照谁购买归谁的原则分割家具家电,但不同意折价,拒绝张小姐提出的补贴借房费、承担生活费等。同时认为,由于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在张小姐,故要求对张小姐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审理中,李先生还要求张小姐返还婚前购买的一些首饰。李小姐表示,这些首饰是李先生赠与自己,且其离家时并未带走。

  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孩子随李先生生活,张小姐每月给付抚养费285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张小姐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可探视孩子。李先生处的彩电等归张小姐所有,微波炉等归李先生所有。首饰归还李先生。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小姐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日前驳回了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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