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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违约金”无效

【添加时间:2013/5/2 21:27:22】   【浏览次数:1553次】
邱女士:我跟丈夫感情破裂,却不敢主张离婚,因为我们当初签过一纸协议,约定“一方若提出离婚,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现在丈夫听说我有离婚的念头,就跟我说起了这些约定,阻止我结束这段婚姻。

  ◎律师说法:

  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邱女士与其丈夫关于“一方若提出离婚,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的协议无效。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约定上述条款,明显违反离婚自由的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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