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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阿伯与前妻争房产 闹着跳楼悬空一小时

【添加时间:2013/5/8 21:24:56】   【浏览次数:1367次】

 昨日上午9时30分许,家住淘金路的街坊,突然听到好又多超市的方向传来喧闹声。“一个男子站在六楼窗口外侧,大半个身体悬在空中,随时都有掉下来的危险。”街坊刘先生说,男子情绪激动,整个身体只靠一只手抓住窗棂,扬言要跳楼。

    随后,消防员到场安置了气垫,120救护人员也在现场待命。据目击者称,事发前有法警到场,男子先是紧闭大门,后在屋内摔砸物品,并攀上窗户扬言跳楼。双方僵持了约一个半小时后,男子被亲属劝下,回到房中休息。

    昨日上午11时30分许,记者到场后,民警与医务人员刚刚撤离。在601室,男子的哥哥欧阳先生告诉记者,男子名叫欧阳桐,65岁,跳楼一事是因为与前妻纠纷引起的。“这间房子是2009年买的,当时是两人的婚后共同财产。之后闹离婚,越秀区法院将房屋70%的产权判给女方,我哥哥觉得不公平。”

    欧阳先生称,哥哥一直住在此处,按月给前妻交房租,昨日法院来收楼,“目前这间房屋是哥哥唯一的住所,如果搬出去将无家可归,他没有其他办法了。”在这间三居室的屋内,记者看到地上满是玻璃碎渣,物品凌乱,且存有3个煤气罐。事后,欧阳桐异常疲惫,在卧室入睡。据了解,欧阳桐已患忧郁症服药一年多。

    法院判七成产权归前妻

    据悉,欧阳某某(65岁)与许某某(62岁)原为夫妻,2009年7月,欧阳某某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许某某离婚,同时分割包括淘金路房屋在内的各项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认定淘金路房屋由欧阳某某占29.12%产权份额,许某某占70.88%产权份额,为避免双方离婚后继续共同使用房屋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法院判决淘金路房屋由许某某居住使用,许某某按欧阳某某所占房屋产权份额逐月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欧阳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广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于2011年3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1年5月,许某某向越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未果。随后,许某某为欧阳某某在白云区租下了一套房屋,并交纳了租金,以供欧阳某某居住使用,但欧阳某某仍然不同意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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