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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母亲私改孩子姓名 法院判令恢复原名

【添加时间:2013/6/1 10:01:07】   【浏览次数:1414次】

杨某与妻子常某离婚后,常某再嫁,并将孩子杨晓的姓名给改了。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判决常某将孩子的名字恢复为杨晓。

  据了解,杨某在2005年8月同妻子常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杨晓判给母亲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6年10月,常某与侯某结婚,杨某便不再支付抚养费。

  婚后侯某对杨晓非常关心,视为亲生。常某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感念丈夫的好处,便将杨晓的名字改为了“侯晓”。

  今年2月,杨某向房山法院起诉,称因女方未经自己同意便为孩子改名,请求法院判令常某为杨晓恢复名字。最终,房山法院判决,常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恢复杨晓原名。

  法官介绍,对于夫妻离婚的,存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因与对方之间有矛盾或再婚等原因,自己做主将子女姓氏改变的现象,作为子女监护人,改姓氏实际上侵犯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子女的姓氏确定原本是由双方认可而确定的,该案中,杨某对子女姓氏仍享有权利,常某的行为是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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