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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所赠房产 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13/6/5 22:17:13】   【浏览次数:1784次】
家住通辽市开鲁县的王力与李红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王力的父母在开鲁镇内购买三间瓦房并承诺将房屋赠给王力夫妇。2007年,王力与李红因感情不和分居,2008年8月李红提起离婚诉讼,因缺乏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驳回了李红的诉讼请求。但之后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李红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力离婚。开庭审理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均无异议,但对于王力父母赠与的三间瓦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争议。李红认为,该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当取得该房屋折价款的一半。而王力则主张,该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的房屋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取得的,但该房系王力的父母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王力个人名下,应认定该房为王力父母赠与王力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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