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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约定债务各自还 非个人债务被判共同还

【添加时间:2013/7/13 20:20:11】   【浏览次数:1611次】
 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但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谁的主张有理?重庆市綦江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案,判决离婚后的蒋成和兰琼共同偿还债权人肖文借款15000元及利息。 
 
  肖文称,蒋成和兰琼原系夫妻,因装修房屋于2011年5月向其借款15000元,约定当年11月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二人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向蒋成和兰琼追收借款,但二人互相推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将蒋成和兰琼告上法庭,请求判法院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
 
  据肖文讲,曾向蒋成讨要借款,蒋成说,他与兰琼已离婚,借款是用来装修房子的,离婚时房子分给了前妻,让肖文找兰琼还钱。
 
  兰琼则在法庭上辩称,蒋成借钱的事自己不清楚。即使存在这笔借款,蒋成并未用于装修房子,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蒋成个人债务。自己与蒋成离婚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于是请求法庭驳回肖文的诉讼请求。蒋成没有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成与兰琼于2009年3月5日结婚。2011年5月,蒋成向原告肖文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给肖文,借条上写明于2011年11月之前归还借款,但到期后一直未偿还。2012年8月,蒋成与兰琼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内住房一套产权归兰琼所有,住房按揭贷款由兰琼承担,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在谁名下的就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肖文与蒋成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蒋成在肖文处借款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违约。蒋成向肖文借款,是在其与兰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虽然蒋成与兰琼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内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兰琼并未举示确凿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蒋成个人债务。
 
  据此,法院认定借款15000元为蒋成与兰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蒋成、兰琼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肖文借款15000元及利息。杭州专业婚姻律师、杭州离婚代理律师咨询电话:1395804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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