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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抵押豪车为“情夫”担保 失财失身起诉遭驳

【添加时间:2013/7/16 9:54:05】   【浏览次数:1788次】
 与男子秦某摆酒后,认定对方就是自己丈夫的郭小姐放松了警惕,竟抵押自己的豪车给秦某的债务作担保,却不料担保协议签完后,秦某等人却销声匿迹。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小姐解除其在上述债务协议书中的担保责任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以抗辩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与秦某相识不久后,郭小姐与秦某在2010年摆结婚酒席,但彼时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2011年6月11日,被告秦某、蔡某、温某与郭小姐四方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显示,杭州婚姻律师因秦某违约将应卖给温某的某厂废纸三次卖给他人,并收取蔡某押金50万元,存在一货二卖的行为,经协商,秦某承诺自签订《协议书》起10天内,返还温某58万元、返还蔡某50万元,并自愿将一豪华轿车(登记车主为郭小姐)及一辆跑车(登记车主为秦某)抵押给蔡某及温某;若秦某不能按时归还押金,秦某自愿将上述车辆交给二手车行评估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还款,多退少补,郭小姐在《协议书》“担保人”一栏上签了名。
 
  签订《协议书》后,由于秦某拒绝赎回郭小姐名下的车辆,郭小姐在无法找到秦某的情况,怀疑秦某谎称欠钱以骗取其车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郭小姐将秦某、蔡某、温某等3人一起告上法院。郭小姐称,自己是遭受胁迫和恐吓才在协议书上签名,要求法院撤销案涉协议书中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显示,郭小姐称,自己在签订协议过程中,蔡某及温某称郭小姐不签名即不让其离开的说法不成立,双方在签订协议期间并未发生肢体冲突。此外,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郭小姐曾经从大岭山回家中取车辆的登记证书,来回车程约需1小时,在此段时间内,郭小姐完全有机会及时报警处理,但郭小姐并没有报警,而是到家中取回车辆登记证书后,又回到签订《协议书》的现场。再者,证据显示郭、秦两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已经摆了结婚酒席,两人经常互换车辆使用,可见两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关系十分密切。
 
  依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判定郭小姐认为自己是在遭胁迫的情况下签名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来后,郭小姐不服并上诉到东莞中院。东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东莞中院民二庭覃婴桃法官分析,在此案中,杭州离婚律师担保人主张债务人以欺骗的手段,与其摆了结婚酒,使得担保人“误将”其作为丈夫,才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事后认为可能受骗了,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对此,担保人虽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怀疑被债务人实施诈骗,但这一刑事犯罪指控并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故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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