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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30余万为男友买房买车 结婚不成诉至法院

【添加时间:2013/8/16 11:10:32】   【浏览次数:1679次】
 今年46岁的艾女士家住禅城,从事副食品批发生意,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在生意往来中,艾女士结识了批发市场一名万姓司机,今年35岁。去年7月,双方开始密切交往并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恋爱期间,万某经常与艾女士规划婚后的婚姻生活,艾女士对未来满怀期待。今年1月初,万某向艾女士求婚,经艾女士同意,双方定于3月结婚。
 
  为此,双方于1月20日共同在南海区某商场购买了两枚订婚金戒指,万某戒指价值2904元,艾女士戒指价值1457元,购买戒指的资金均为艾女士所出。
 
  今年1月末,万某以婚后共同生活需要为由,向艾女士提出欲购买一处房产,杭州涉外婚姻律师需艾女士提供资金支持。艾女士先后分两次为万某支付房屋首期款18万元,其中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是现金交付。
 
  3月初,万某又要求购车,艾女士为其支付购车款(含保险费)140800元。艾女士为万某出资购置的房屋和车辆均以万某的名义登记。可是,就在二人婚期即将临近之时,万某对艾女士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经常消失几天找不到人,手机也经常关机,这让艾女士感到不安。
 
  3月中旬,艾女士偶然在万某住处的卧室内发现其他女人的衣物用品。于是艾女士与万某理论,万某承认其在和艾女士交往期间,同时还和其他女性有交往。
 
  受骗的艾女士要求万某返还购房、购车的所有款项,万某以购房购车款是艾女士自愿赠与(赠送)给他为由,拒绝归还。艾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万某诉至法院,要求万某返还购房款、购车款及购买戒指的钱款总计32.3704万元。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艾女士曾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万某银行卡汇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13.48万元,原告为被告所购车辆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保险费6000元及购买戒指付款等,原告诉称交给被告的8万元现金无证据证明。
 
  最后法院判定,在原、被告恋爱期间,认定原告赠送被告共计24.3704万元财物。并在双方交往期间有过同居,在双方短信来往过程中,被告都以亲密的“亲爱的”、“老婆”等语气称呼原告,被认定为被告欺骗原告的感情。原告在此期间为被告购买戒指、在被告购买房屋及汽车时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应视为原告是以其与被告结成夫妻为前提条件向被告的赠与。
 
  法院最后判决,除原告诉称交给被告的8万元现金无证据证明外,杭州婚姻家庭律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买戒指、房屋、汽车及车险等款项合计24.37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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