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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长期离家未照顾病妻 离婚后争房被驳

【添加时间:2013/10/23 15:41:49】   【浏览次数:1539次】
 艾先生1988年同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妻子任女士登记结婚后便离家不归,任女士一直由父母和家人负责照顾。2010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而近来,艾先生突然又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任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艾先生既无法证明其曾为这套房屋出资,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昌平法院判决这套房屋归任女士所有。 
 
  近日,艾先生起诉称,2001年10月19日,前妻任女士与北京城建住宅合作社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由任女士购买位于北京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91306元。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艾先生认为该房屋是由其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离婚时任女士应将房产分给自己一半。
 
  任女士辩称,诉争的房屋是用自己父母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父母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原告艾先生无权分割。此外,任女士表示,其同艾先生1998年登记结婚后,艾先生常年离家,下落不明,其收入从来没有交给家里。任女士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等疾病,平日以扫厕所、收拾垃圾获得微薄收入。父母在世时,任女士一直与父母生活,并得到亲属的照顾。
 
  任女士认为,前夫艾先生长期出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艾先生也没能力购买房屋。且因艾先生长期出走,与任女士无夫妻生活,致任女士无子女,婚后生活得不到保障,离婚后无人监护、抚养。现任女士名下的房屋是其的唯一财产,也是生活和养老的保障。同时任女士表示,二人的婚姻破裂,自己并无过失,杭州离婚律师咨询希望法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的出资来源,因此法院对原告艾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考虑到任女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艾先生在与任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时间分居,未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故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分割应判归任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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