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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把财产给另一方是否另一方就不需要还债了?

【添加时间:2013/11/27 22:09:20】   【浏览次数:1619次】
 阿明听说表姐阿丽(化名)的积蓄颇多,就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想尽办法向她借钱做生意。阿丽心肠软,在2011年多次借钱给表弟,总额25万元。阿明向表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半年,月息1.3%,小佳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可是借期到了,阿明夫妇却以资金周转难为由,一直不还钱。
 
  去年4月,阿明又找到阿丽,哭着说自己开办的足浴会所生意不好,员工天天追讨工资,于是再三恳求阿丽借钱给他。此时,阿丽手头也没钱了。见表弟这么可怜,她一咬牙,把房子抵押给朋友大发(化名),从大发那里转借40万元给阿明。杭州离婚律师阿明又写了一张借条给阿丽,保证3个月内还清欠款,小佳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了字。 
 
  阿丽把房子抵押后没地方住,阿明夫妇就把自己位于仓山的房子租给她,并约定用之前的借款利息相抵租金。
 
  可惜,阿明投资的多个项目都失败了,欠了一屁股债,连仓山那套房子也被他偷偷卖掉还债了。走投无路之下,他和小佳协议离婚,约定家里的所有财产都归小佳,所有的债务都由他一个人承担。
 
  阿丽见借期早已过了,阿明却根本没打算还钱,只得将阿明和小佳告上法庭。
 
  小佳拿着离婚协议书辩称,阿明所借的钱均用于他个人使用,而且离婚时已经约定由他单独承担,因此借款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她不必偿还。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阿明两次向阿丽借款共计65万元并约定利息,均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借款事实清楚,应认定双方的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上述债务虽然是阿明以其个人名义所借的,但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不存在法律中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据此,该院判令阿明和小佳应连带偿还阿丽65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离婚时都为配偶所借的钱是否应该一起还以及如何还的问题所困扰。经办法官说,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法律上有两种例外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同时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杭州婚姻家庭律师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无论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多是少,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当然,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也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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