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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误将5万多转至男子账户 要不回将其告上法庭

【添加时间:2013/12/4 21:49:23】   【浏览次数:1484次】
 河北的林女士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误将5万余元转至男子左某的银行账户。因无法要回钱款,林女士将左某诉至柳州市柳南区法院。12月1日,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处左某返还林女士5万余元。
 
  今年8月4日上午9时许,林女士以手机银行汇款的方式,通过账号的尾号为2069的账户向尾号为1791的账户内汇入5万余元。汇款后,林发现自己将账号输错了;后经查实,汇错的账户户主姓左,开户银行为某银行柳州市和平支行。杭州专业婚姻律师因为一直无法联系到左某,为防其恶意转移款项,林只好赶到柳州,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柳南区法院,请求判决左某返还上述钱款。
 
  庭审中,林女士表示,自己并不认识被告。由于她操作不慎,将钱款错误转入左某账户内,致使他不当得利,故要求返还。同时,她愿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左某并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林女士通过手机银行以汇款方式错汇钱款至被告的账户,该事实有手机银行汇款记录查询单予以证实,而法院依法调取的该账户的开户信息也显示,该收款账户是用左某的居民身份证开设。左某经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林的主张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杭州婚姻家庭律师对获得该款项的正当与否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抗辩,因此视为已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左个人自行承担。 
 
  据此,12月2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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