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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财产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非夫妻财产

【添加时间:2014/1/19 16:05:14】   【浏览次数:1585次】
  法院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王某以结婚为目的给马女士购买金首饰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马女士收取的彩礼应予退还。
 
  一方父母出资非夫妻财产
 
  2011年5月,杨女士和丁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后,杨女士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价值22万元的房产。丁某称,该房产事实上是其父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争议房产是丁某的父亲出资购买的,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登记在丁某的名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13年年底,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据此,杭州婚姻律师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2013年5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的苏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苏女士说:“2011年5月,我与王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后纠纷不断,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请求法院解除我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王某偿还借我的50万元。”
 
  “我与苏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我母亲将店面交由我经营。但苏女士常发脾气说要离婚,还到店里砸东西骂人,还将3块玉石藏起来,我婚前的车也在苏女士处。”王某称,其向苏女士借的40万元均用于做生意,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另取走苏女士的10万元,也是用于做生意,并不是借款。
 
  经审理查明,苏女士和王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45万元。购买该房屋时,王某曾借款18万元。因王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将苏女士婚前的一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40万元。因生意不好,到还款日未能及时还款,杭州离婚律师该房屋用于还银行贷款,王某写下了借苏女士40万元的借条。
 
  近日,法院判决苏女士和王某离婚;判决苏女士和王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归苏女士所有,苏女士给付王某折价款的一半;王某偿还苏女士借款40万元;王某的18万元借款,双方各承担一半即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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