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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与儿子结婚遭拒夫妻甘愿被告

【添加时间:2014/1/20 19:34:36】   【浏览次数:1764次】
  1989年出生的女孩小颖,因其亲生父母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于同年5月15日被送给育有一子的刘某夫妇抚养。2011年9月16日晚,小颖因出车祸需要输血时,得知自己并非刘某夫妇亲生。小颖和哥哥小东得知彼此不是亲兄妹后,两人由兄妹关系逐渐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征得了父母同意后,于2013年5月8日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申请结婚登记。结果,杭州婚姻家庭律师民政部门以两人户口簿上登记为兄妹关系而予以拒绝办理。
 
  为了能顺利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家人商量用法律途径解决结婚障碍。最终,小颖将养父母告上法庭,以养父母不符合收养人条件为由,申请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据了解,当时刘某夫妇与小颖亲生父母未签订收养协议,也未进行公证。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与小颖之间虽然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小颖亲生父母与两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故该事实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最后,小颖与小东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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