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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为稀释共同财产虚构55万借款

【添加时间:2014/3/14 17:21:54】   【浏览次数:1972次】
 黄某与李某在离婚过程中,黄某与鲁某恶意串通,订立了一份55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鲁某向南宁市中级法院起诉,以该借款发生在黄某与李某夫妻存续期间,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黄某与李某共同偿还。
 
  法官在审查案件相关证据后,认定黄某与鲁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鲁某向法院起诉,其目的就是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确立黄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来“稀释”黄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驳回了鲁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对鲁某、黄某提起的假诉讼,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法院曾对假诉讼纠正了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黄某、鲁某这样的假诉讼,近年来越来越多。
 
  去年初,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也审结过类似案件。该案中假诉讼当事人为哥哥和弟弟。哥哥与妻子闹离婚期间,弟弟将哥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一栋楼房。随后,哥俩达成协议,弟弟仅支付2万元补偿给哥哥后,整栋楼房就归弟弟所有。嫂子知道此事后,认为是虚假诉讼,要求撤销调解书。该案纠葛3年后,法院最终撤销了调解书,并重新分配了房产。
 
  在该事件中,假诉讼当事人并没有被处罚。
在2013年之前,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并未对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虚假诉讼后,只能以行为无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难以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而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专门新设条文,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予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刑法还未对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确定具体罪名。法院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定诈骗罪、伪造证据罪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黄廉熙提出要增设“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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