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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律师谈婚前注册的公司婚后增值财产如何分割

【添加时间:2014/3/22 20:20:13】   【浏览次数:3270次】
      本律师最近接受委托的婚姻案件中,公司系男方婚前成立,男方占30%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公司进行了增加。由男方父亲提男方出资15万,公司增值50万。离婚诉讼时女方提出,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应属于共同财产,女方因分注册资本的一般计7.5万元。本代理人认为关于这部分的财产不能简单的按注册资本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杭州婚姻律师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对此司法解释并没有特别规定次种情况。因此公司财产不同于个人材料,引起法人的独立性,如果女方一定要分割财产,男方最多只能分给女方相应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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