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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协议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4/4/1 10:02:55】 【浏览次数:2237次】
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接受本案原告孙红燕的委托,特指派我为其一审的代理人,今天出庭履行律师的职责,现在我谈几点看法和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小孩由原告孙燕抚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 随其母亲生活时间长。对小孩有利。
2、 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变更抚养权是被告已另行结婚且另有小孩等情况变化的考虑,是基于对双方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
4、 变更抚养权、监护权是基于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优先考虑:
二、 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 消费水平 、对方工资情况及支付能力。双方约定。
2、 被告的抚养费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