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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时双方分居的离婚起诉状

【添加时间:2014/7/29 8:44:43】   【浏览次数:2947次】
原告XX,男,19XX年03月08日出生X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XX,女,1978年04月20出生X,汉族,住址浙江省杭州市X,联系电话X 案由:离婚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抚养婚生女儿谷雨晨,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贰仟元至其成年止(原告每月探视女儿谷雨晨1次); 三、平均分割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金雅苑23幢1单元802室房屋(87.87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暂估伍拾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严杨路 四、平均分割原被告共同共有的存款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被告婚前交往时对建立婚姻家庭没有足够地认识和准备,婚姻感情基础薄弱。 20XX年原被告在上大学期间认识,但双方对彼此的性格、认知、习俗等缺乏深入了解。XXX年原告赴上海工作,XXXX年从上海到杭州工作,2006年12月X原被告于杭州办理结婚登记,但俩人对能否真正适应未来共同生活并无充分认识和准备。2011年8月29日原被告育有一女XXX,由其外婆照看,按季节送她住返于山西(外婆老家)、杭州生活居住。 二、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基础不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 原被告家庭地域、条件、生活习俗及女方在家庭生活中强势传统等诸多差异,导致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分歧、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断出现阴影和裂痕。 (二)婚后,原告长期工作在上海、北京,被告一直在杭州工作,异地生活极大弱化双方的夫妻感情。 (三)原被告的价值取向、人生态度、消费观念、待人接物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和矛盾,双方难以进行夫妻感情交流沟通。 (四)双方一直冷战,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进一步淡化乃至破裂。 三、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 (一)原告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确因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感情确已破裂; (二)原被告双方已无协调、协商婚姻存续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综上,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及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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