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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民间借贷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添加时间:2014/11/5 15:46:18】 【浏览次数:2995次】
本律师近端时间处理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是夫妻一方,对于该笔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时,发现各个法院跟法官包括律师对这个问题的意见都没法统一。其中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确立以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以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了专门规定,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则要求债权人证明该负债务所得财产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对于,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到债权人利益跟夫妻另外一方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借款金额的数量、夫妻双方的生活开支,双方的工资收入及能否证明夫妻另一方是否明知等证据综合衡量,最终确定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