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网址: http://www.hz-lvshi.com
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
联系电话:13665838818
手 机 :13665838818
离婚诉讼
当前位置:首页离婚诉讼

其二次起诉离婚的起诉状

【添加时间:2015/3/26 17:39:06】   【浏览次数:2424次】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 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联系方式: 案 由:离婚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判令儿子随原告生活,原告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原被告于20XX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日生有一子,名张某。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深入,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性格不和,价值观不同,加之相互缺乏沟通,导致家庭不睦,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经慎重考虑,曾于20XX年X月XX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双方对小孩及财产处理意见不一致,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判决已经生效六个月,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夫妻已无和好可能,现依法再次起诉恳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双方婚生子现在已经满9周岁了,自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开居住后,儿子一直在男方处居住,由男方父母帮男方一起照顾,即使第一次起诉之前也是由爷爷奶奶照顾的。第一次法院诉讼期间,男女双方都表示尊重儿子的选择,让孩子选择跟谁,儿子选择跟父亲生活。加上女方目前一个人在杭州生活,正常上班,没有时间跟精力照顾小孩。男方目前在外企上班工资收入较高,愿意自己独自抚养儿子。因此,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及儿子目前的生活环境,在尊重小孩的生活意愿基础上,依法判决儿子跟原告抚养。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上城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XX月XX日
友情链接
义乌企业法律顾问义乌离婚律师义乌婚姻律师义乌律师北京辩护律师义乌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义乌婚姻律师咨询义乌离婚律师争取小孩抚养权义乌专业刑事律师重庆离婚律师
浙ICP备12010100号 版权所有:义乌专业婚姻律师网
手机:13665838818 邮箱:1092723122@qq.com
地址:义乌市杨村路288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