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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协议未实现的财产返还

【添加时间:2015/4/27 14:55:39】   【浏览次数:5332次】
裁判规则: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订立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因结婚目的为实现而要求返还的,鉴于双方同居时间短,该款项应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原告向被告支付聘金后,两被告出具一张收据给原告收执,收条上写明“兹因本人第一被告嫁与原告,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贰拾叁万整,如有返还愿如数退还,空口无凭。最后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就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短暂共同生活。 争议要点: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裁判理由:双方没有登记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付聘金系自愿付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未办理登记结婚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同居生活前,乙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该返还聘金性质以赠与协议,因数额较大,且双方同居时间短,以无偿赠与来认定不予返还是不合情理的。对这种付条件的赠与因与结婚有关,登记目的没有实现,赠与行为尚未生效,现原告要求返还合情、合法、合理。但返还款项多少应依据被告在”结婚“行为中的费用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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