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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认定

【添加时间:2015/4/28 16:10:06】   【浏览次数:5212次】
未处理夫妻关系对外债务关系,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此规定的本意是通过扩大对债权的担保范围,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该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纠纷时不能简单地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判决,也不能当然的作为夫妻内部财产纠纷处理的依据,主张夫或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笔债务却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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