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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审判离得民事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6/11/7 14:30:16】   【浏览次数:3618次】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本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经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也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感情早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X月X日就签订了离婚协议,对离婚、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做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双方严格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女方带着小孩去新加坡生活,男方则在杭州开公司,开始分居,女方从来不知男方在杭州的住所 ,男方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 2012年7月份起因感情破裂原因分居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 二、儿子XXX由原告抚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代理人认为,儿子XXX的抚养问题,应当本着有利于今儿子健康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 儿子从出生开始一直是女方照顾,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儿子一直由女方监护抚养。如改变女儿的生长坏境,则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在本案中,考虑到儿子XXX一直与母亲生活,缺少母爱、改变生活环境对儿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考虑到此实际情况,法庭判儿子由原告方抚养具有法律依据。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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